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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

2021-08-05

第一條爲規範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促進(jìn)互聯網信息搜索行業健康有序發(fā)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guó)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全國(guó)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和《國(guó)務院關于授權國(guó)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境内從事(shì)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适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是指運用計算機技術從互聯網上搜集、處理各類信息供用戶檢索的服務。

  第三條國(guó)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guó)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内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和行業準則,指導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務規範,督促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務、接受社會監督,提高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

  第五條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

  第六條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信息審核、公共信息實時巡查、應急處置及個人信息保護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防範措施,爲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第七條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不得以鏈接、摘要、快照、聯想詞、相關搜索、相關推薦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八條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過(guò)程中發(fā)現搜索結果明顯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内容的信息、網站及應用,應當停止提供相關搜索結果,保存有關記錄,并及時向(xiàng)國(guó)家或者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報告。

  第九條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guò)斷開(kāi)相關鏈接或者提供含有虛假信息的搜索結果等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條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應當提供客觀、公正、權威的搜索結果,不得損害國(guó)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提供付費搜索信息服務,應當依法查驗客戶有關資質,明确付費搜索信息頁面(miàn)比例上限,醒目區分自然搜索結果與付費搜索信息,對(duì)付費搜索信息逐條加注顯著标識。

  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提供商業廣告信息服務,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二條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公衆投訴、舉報和用戶權益保護制度,在顯著位置公布投訴、舉報方式,主動接受公衆監督,及時處理公衆投訴、舉報,依法承擔對(duì)用戶權益造成(chéng)損害的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2016年8月1日起(qǐ)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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