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用戶賬号信息管理規定
2022-11-25
國(guó)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令
第10号
《互聯網用戶賬号信息管理規定》已經(jīng)2022年6月9日國(guó)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022年第11次室務會議審議通過(guò),現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qǐ)施行。
國(guó)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主任 莊榮文
2022年6月27日
互聯網用戶賬号信息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對(duì)互聯網用戶賬号信息的管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guó)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個人信息保護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互聯網用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境内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注冊、使用互聯網用戶賬号信息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國(guó)家網信部門負責全國(guó)互聯網用戶賬号信息的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網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互聯網用戶賬号信息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互聯網用戶注冊、使用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管理互聯網用戶賬号信息,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誠實信用,不得損害國(guó)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 鼓勵相關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标準、行業準則和自律管理制度,督促指導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制定完善服務規範、加強互聯網用戶賬号信息安全管理、依法提供服務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賬号信息注冊和使用
第六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guó)家有關規定,制定和公開(kāi)互聯網用戶賬号管理規則、平台公約,與互聯網用戶簽訂服務協議,明确賬号信息注冊、使用和管理相關權利義務。
第七條 互聯網個人用戶注冊、使用賬号信息,含有職業信息的,應當與個人真實職業信息相一緻。
互聯網機構用戶注冊、使用賬号信息,應當與機構名稱、标識等相一緻,與機構性質、經(jīng)營範圍和所屬行業類型等相符合。
第八條 互聯網用戶注冊、使用賬号信息,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反《網絡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
(二)假冒、仿冒、捏造政黨、黨政軍機關、企事(shì)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的名稱、标識等;
(三)假冒、仿冒、捏造國(guó)家(地區)、國(guó)際組織的名稱、标識等;
(四)假冒、仿冒、捏造新聞網站、報刊社、廣播電視機構、通訊社等新聞媒體的名稱、标識等,或者擅自使用“新聞”、“報道(dào)”等具有新聞屬性的名稱、标識等;
(五)假冒、仿冒、惡意關聯國(guó)家行政區域、機構所在地、标志性建築物等重要空間的地理名稱、标識等;
(六)以損害公共利益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等爲目的,故意夾帶二維碼、網址、郵箱、聯系方式等,或者使用同音、諧音、相近的文字、數字、符号和字母等;
(七)含有名不副實、誇大其詞等可能(néng)使公衆受騙或者産生誤解的内容;
(八)含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guó)家有關規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爲互聯網用戶提供信息發(fā)布、即時通訊等服務的,應當對(duì)申請注冊相關賬号信息的用戶進(jìn)行基于移動電話号碼、身份證件号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組織機構、他人身份信息進(jìn)行虛假注冊的,不得爲其提供相關服務。
第十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duì)互聯網用戶在注冊時提交的和使用中拟變更的賬号信息進(jìn)行核驗,發(fā)現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應當不予注冊或者變更賬号信息。
對(duì)賬号信息中含有“中國(guó)”、“中華”、“中央”、“全國(guó)”、“國(guó)家”等内容,或者含有黨旗、黨徽、國(guó)旗、國(guó)歌、國(guó)徽等黨和國(guó)家象征和标志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guó)家有關規定從嚴核驗。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被(bèi)依法依約關閉的賬号重新注冊;對(duì)注冊與其關聯度高的賬号信息,應當對(duì)相關信息從嚴核驗。
第十一條 對(duì)于互聯網用戶申請注冊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絡出版服務等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的賬号,或者申請注冊從事(shì)經(jīng)濟、教育、醫療衛生、司法等領域信息内容生産的賬号,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要求其提供服務資質、職業資格、專業背景等相關材料,予以核驗并在賬号信息中加注專門标識。
第十二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互聯網用戶賬号信息頁面(miàn)展示合理範圍内的互聯網用戶賬号的互聯網協議(IP)地址歸屬地信息,便于公衆爲公共利益實施監督。
第十三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互聯網用戶公衆賬号信息頁面(miàn),展示公衆賬号的運營主體、注冊運營地址、内容生産類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有效聯系方式、互聯網協議(IP)地址歸屬地等信息。
第三章 賬号信息管理
第十四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互聯網用戶賬号信息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适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néng)力,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真實身份信息認證、賬号信息核驗、信息内容安全、生态治理、應急處置、個人信息保護等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賬号信息動态核驗制度,适時核驗存量賬号信息,發(fā)現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應當暫停提供服務并通知用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終止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保護和處理互聯網用戶賬号信息中的個人信息,并采取措施防止未經(jīng)授權的訪問以及個人信息洩露、篡改、丢失。
第十七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fā)現互聯網用戶注冊、使用賬号信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應當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提醒、限期改正、限制賬号功能(néng)、暫停使用、關閉賬号、禁止重新注冊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及時向(xiàng)網信等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互聯網用戶賬号信用管理體系,將(jiāng)賬号信息相關信用評價作爲賬号信用管理的重要參考指标,并據以提供相應服務。
第十九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健全受理、甄别、處置、反饋等機制,明确處理流程和反饋時限,及時處理用戶和公衆投訴舉報。
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網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會商通報、聯合執法、案件督辦等工作機制,協同開(kāi)展互聯網用戶賬号信息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網信部門依法對(duì)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管理互聯網用戶注冊、使用賬号信息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數據等支持和協助。
發(fā)現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存在較大網絡信息安全風險的,省級以上網信部門可以要求其采取暫停信息更新、用戶賬号注冊或者其他相關服務等措施。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采取措施,進(jìn)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méi)有規定的,由省級以上網信部門依據職責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chéng)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構成(chéng)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互聯網用戶賬号信息,是指互聯網用戶在互聯網信息服務中注冊、使用的名稱、頭像、封面(miàn)、簡介、簽名、認證信息等用于标識用戶賬号的信息。
(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向(xiàng)用戶提供互聯網信息發(fā)布和應用平台服務,包括但不限于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絡出版服務、搜索引擎、即時通訊、交互式信息服務、網絡直播、應用軟件下載等互聯網服務的主體。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2年8月1日施行。本規定施行之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緻的,按照本規定執行。